標題:近日來網路上有許多刊登機場接送及包車旅遊服務的廣告,都是以超低價吸引不知情的 出處:台中機場、桃園機場、中正機場接送、台中租車、租車旅遊 時間:Mon, 31 May 2010 12:14:44 +0000 作者:henry 地址:https://car-rental.bneed.net/read.php/22.htm 內容: 網路上有許多刊登機場接送及包車旅遊服務的廣告,都 是以超低價吸引不知情的消費者,對於這類型的廣告消 費者多半都不清楚車輛的來源,如流當車、贓車或權利 車等等,購車成本不高相對較有競爭優勢,但因車輛來 源有問題幾乎都沒有按照規定每年檢驗,再有臨檢或事 故故障的時候只有自求多福,更別說什麼保險權益囉! 對於這些低價違規營業的自用車【白牌車】在乘客保險 上是沒有保障的,雖有人在廣告中明確表示已為乘客加 保乘客險,但實際情況為自用車有保第三責任險,似乎 載客旅遊 的乘客也有受到保障。不過,因為自用車違法載客,不 但會受罰,而且,保險業者也能依投保標的隱匿事實, 而不負賠償責任,屆時會蒙受更大損失。保險公司對於 非營業租賃車或營業用計程車,保險公司是不可能接受 投保唷!就算透過關係取得乘客險,在事情發生的時 候,保單也不過是寫了字的白紙毫無法律效應。 對於違規營業的自用車相關單位也有相當明確的處罰規 定: 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】 ◎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汽車駕駛人,領有普通駕駛執照, 以駕駛為職業,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 下罰鍰,並禁止其駕駛。而且,還會處五千元罰鍰,第 一次即吊扣牌照一個月。 ◎第三十八條汽車駕駛人,於鐵路、公路車站或其他交 通頻繁處所,違規攬客營運,妨害交通秩序者,處新臺 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。 【公路法】 ◎第七十七條規定,未依本法申請核准,而經營汽車或 電車運輸業者,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 鍰,並勒令其停業,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 個月至六個月,或吊銷之。 ◎第七十七條之三各類客運汽車未具備第五十六條之一 第一項(為維護民用航空機場交通秩序,確保旅客行車 安全,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,應具備一定資 格條件,並依規定取得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核發之相 關證件,始得營運)而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者,處新 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,再次違規者,除處以 罰鍰外,並按情節吊扣該違規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。 Generated by Bo-blog 2.1.0